“橙米CNMI”商标异议案结案,构成近似商标!
2021-05-07 - admin
最近小米相关的新闻经常登上热搜话题,为网友提供了许多茶余饭后的谈资。从“米线”、“铁蛋”商标,再到小米的“米车”、“小米汽车”商标,以及小米酷似iPhone X等的“小米”抄袭风波。近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介绍了2020年度商标异议、评审典型案例,其中就包括“橙米”抄袭“小米”。
本案的异议人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,被异议人是泉州广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,而被异议商标为:
商标局认定泉州广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“橙米”商标已构成对“小米”公司在先权利的侵犯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五条规定,“橙米”商标不予注册。
这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:
1、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?
“橙米”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“搅拌机;制食品用电动机械;熨衣机;厨房用电动机器”等商品上。“小米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“搅拌机;熨衣机;洗衣机;粉刷机;充电式扫地机”等商品上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,“橙米”商标完整包含“小米”公司具有独特设计的“MI”商标图案,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。
2、“橙米”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“小米”公司的著作权?
关于这个问题,首先要确定著作权归属。“小米”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表明该商标于2011年9月创作完成,并于2012年7月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,所以“小米”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。同时,在“橙米”商标申请注册前,“小米”商标已完成了申请注册。著作权登记证与商标注册证相结合,可以推定“小米”公司为著作权人。
至于“橙米”商标是否损害了“小米”公司的著作权,还要看是否符合“实质性相似+接触可能”要件。
“橙米”商标英文部分中的“MI”与“小米”商标在设计手法、表现形式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,已构成实质性近似。“小米”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,经“小米”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,“小米”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,泉州广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。
综上所述,本案可以认定泉州广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“橙米”商标已构成对“小米”公司在先著作权的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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